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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5#
發表於 28-6-201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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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左幾多
wongdan88 發表於 28-6-2011 14:02  運輸署對車輛玻璃規定作出的最新修訂
(2009年12月)
在香港,汽車玻璃的安全規格受《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28條所管限。第28(1)(a)條所指的可接受準則包括《歐洲經濟委員會規例》第4 3條; 該條於2003年曾作修訂,訂明凡車外兩側配有倒後鏡的汽車,車尾玻璃的透光率可少於70%。但必須注意:符合《歐洲經濟委員會規例》第43條並不等同自動符合第28(1)(b)條的要求。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28(1)(b)條規定,汽車所採用的玻璃,就透明度而言,必須不會令該汽車內部景觀不清晰。在2008年,運輸署就所有車輛類別的車窗玻璃的透光率規定作出檢討,新修訂規則如下:
(i) 由2008年5月1日起,所有私家車及巴士司機座位(B支柱)後面車窗玻璃的透光率的最低規定,已放寬至44%。
(ii) 由2009年5月1日起生效,對車外配有兩塊倒後鏡的所有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而言,其司機座位後面車窗玻璃的透光率的最低規定,亦放寬至44%。
車頭擋風玻璃和司機座位兩側車窗玻璃的透光率將維持不變,即分別達75%和70%。車輛入口商、經銷商和主要的汽車維修及服務公司須注意上述修訂。
張貼反光物料或薄膜於車窗玻璃引致反射效能增加或透光能力減少是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28(2)條規定。如車主有特殊理由需要張貼不反光的透光隔熱膜於車窗上,他須填妥夾附的申請表格,然後寄回本署申請豁免,大前提是車窗透光率必須仍然符合上述規定。
如有進一步查詢,可向高級汽車檢驗主任提出(電話:2829 5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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