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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 not okay ....
章:
374A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憲報編號:
條: 100 條文標題: 每一盞強制性大燈的規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盞安裝在車輛上的強制性大燈,須符合以下的規定─
(a) 該大燈須牢置於該車輛上;
(b) 該大燈須經構造及保養,以能在該車輛靜止不動時,可調校由該大燈發出的光束方向,以便該大燈在亮着時會發出本部規定須能發出的光束類型;及
(c) 該大燈須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
(b) is not suitable for T10 ....
also T10 also not archive what by mean of a '前燈' ......(7W)
條: 89 條文標題: 強制性前燈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VII部
照明設備及反光體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每輛汽車均須裝有2盞燈,該2盞燈須能於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向前方發出可從合理距離看見的白光,並須根據本規例規定的方式及位置附設在該汽車上。 (2002年第40號法律公告)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屬─
(a) 並無附有側車的電單車;及
(b) 傷殘者車輛,
則只須裝有能向前方發出白光的燈一盞。
(3) 本條規定裝有的每一盞燈,均須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
條: 90 條文標題: 前燈的特徵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條適用於每一盞由電燈泡或封閉式大燈散發光綫的強制性前燈︰
但本條不適用於─
(a) 通常用作轉向指示器的燈;及
(b) 裝配有一個或多個電燈泡的燈,而任何燈泡的額定瓦特功率,或所有能夠在同一時間照明的燈泡的總額定瓦特功率均不超過7瓦特,且該燈並裝配有不透明玻璃或其他具有擴散光綫功效的材料。
(2) 強制性前燈須經構造、裝配及保養,以使到由其發出的光束─
(a) 無論何時均屬低光;
(b) 能按照駕駛人的意願而折射為低光;或
(c) 能使用一個設備熄滅,而該設備同時可─
(i) 引致該燈發出低光;或
(ii) 引致另一盞燈發出低光。
(3) 除非強制性前燈的安裝位置,使其中心距離地面不少於600毫米,否則,強制性前燈不得視為符合第(2)(a)款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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